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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 棉花加工形势喜人——13000余家生产企业获得了进出口权, 出口额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20%以上。

为适应新形势下扩大出口、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199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 知》确定将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审批制转变为登记制。为此,经贸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自营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和 《关于做好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工作的通 知》,对实行登记制以后的自营企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动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经贸委就有关问题又发出通知。通知主要精神如下:

认真贯彻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贸易[1999]994号和国经贸贸易 [2000]1278号文件精神,做好生产企业进出口权登记制有关衔接工作。

一、进一步加快流通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批,推动内外贸结合。

二、继续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要求。

三、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

四、积极落实党中央提出的“走出去”战略,推动自营企业 开展国际化经营。

五、努力为自营企业扩大出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抓好重点联系企业,提高自营企业队伍的素质。